







桃園地區早年原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未設立法院,後因鄰近台北地區,發展快速,且為南北交通要衝,工商繁榮,民刑事訴訟案件日益增多,為便民起見,乃於民國59年春組成桃園地方法院促進會。
民國60年9月促進會改組為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看守所籌建委員會」,積極推動興建法院事宜,至民國62年4月1日全部竣工,臺灣高等法院同年5月間核定成立,派史錫恩法官為首任院長,同年6月16日正式成立,開始受理第一審民、刑訴訟案件、民事執行及非訟事件。
本院管轄桃園市桃園區、中壢區、八德區、平鎮區、大溪區、楊梅區、龜山區、龍潭區、蘆竹區、大園區、觀音區、新屋區、復興區等13個 區。區分三個院區,除現址院本部外,另設有桃簡院區、中壢院區及民事執行處暨提存所辦公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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